入职当天发生工伤,怎么办?
时间:2022-09-13
 ——我所陈静律师为劳动者成功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2日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处开始工作,当天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诊断为指骨骨折、左手指外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入职当天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表示对劳动者伤后的一切费用不予承担。我所陈静律师承办此案,为劳动者维权成功。
【办案经过】
一、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湖北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者告诉承办律师,自己经人介绍进入用人单位,当时用人单位已经向其出具《薪酬确认表》,并且为劳动者办理了食堂就餐卡、员工证,为此劳动者还向用人单位缴纳了200元现金,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向其出具任何收款证明。承办律师依法指导劳动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薪酬确认表》、员工证、就餐卡等。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工伤认定中止,劳动关系确认后,当事人再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承办律师指导劳动者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二、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承办律师代理劳动者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申请,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程度为十级,停工留薪期间为三个月。
至此为止,劳动者虽然在公司仅工作了一天,但是经过一系列的依法维权,承办律师指导劳动者一步一步为成功维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四、诉讼赔偿。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向其出具了《薪酬确认表》,明确记载月工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社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取得上述相关文件后,承办律师代理劳动者再一次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请求裁令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医疗费等。最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成功的地方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并且经过陈静律师的研判和指导,让劳动者收集了相关证据得以证明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在其业务组成范围内有劳动报酬的工作,从而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成立后,劳动者权益就应当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的保护。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第二是工伤认定问题。劳动者受伤后立即就医,被诊断为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由劳动者依法提出工伤认定,并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构成工伤。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受援人提出工伤认定的,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劳动者的工伤事实已经得到认定,且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