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公安机关社区戒毒三年具体行
时间:2022-09-15
一、基本案情:1、案前情况,丁某是一企业负责人,2019年曾因吸毒被武汉市某公安分局处罚,该处罚执行完毕后,我所陈国基律师代理其提出行政诉讼,庭审后,该公安分局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并同意消除违法记录,在此基础上,我所陈国基律师提出了撤诉申请,经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2021年丁某因公前往上海市出差,住宿在一五星酒店,凌晨被公安机关强行从酒店带到某医院进行尿检,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然后宣布进行口头传唤,并带至某治安派出所,派出所在留置室关押一夜后,第二天上午将其带至某医院再次进行尿检,结果为三、四亚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然后将其带至某毛发检测机构进行毛发鉴定,其结果为三、四亚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然后将丁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要求其承认有吸毒行为,丁某在笔录中承认3日前在武汉吸食了壮阳香烟。该派出所对丁作出了罚款的治安处罚,并由上海市某分局作出了社区戒毒三年的处理决定。
二、办案经过。丁某到我所办理委托手续后,我所陈国基律师认为正值行政复议制度改革阶段(复议由政府法治办变更为司法部门),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向该区司法局分别提出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提出后,该区司法局不提供任何案卷材料,并要求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并预约后,前往该局阅卷,律师按照其要求到该局时,该局不提供材料复印,只能阅卷而不能带走,办案律师只能口述案卷材料内容,并用手机录下自己口述内容,并现场查阅了与该案有关的视频后离开。回武汉后将手机录音进行整理成文字材料,然后依据整理好的材料向该司法局邮寄了法律意见。
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一)社区戒毒的处理。问题的核心是该局能否作出社区戒毒三年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禁毒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认定为吸毒成瘾可以作出社区戒毒三年的处理决定,按照公安部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认定吸毒成瘾是需要有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吸毒成瘾的认定,而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中没有上述要求。从相关规定的层级效力及生效时间(公安部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进行过修订,而上海市的规定是执行修订前的办法而作出的规定)。因丁某的前处并不存在,直接作出上述认定明显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该司法局针对我所律师提出的上述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应当依照公安部的规章进行认定的意见,予以了采信,要求治安派出所民警做当事人工作撤回复议申请。我所律师前往上海办理了针对社区戒毒行政复议的撤销。
(二)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1、询问违法嫌疑人由一名警察与一名协警实施,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可。2、违法实施传唤。警察将丁某强制带离酒店时并未实施口头传唤,而是在医院尿检后才实施的口头传唤。3、医院尿检与检测机构尿检结论不一,医院是甲基苯丙胺为阳性,而检测机构认定是三、四亚甲基苯丙胺为阳性。派出所警官在撤销社区戒毒决定时,要求一并撤销对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并坚称司法局会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该要求我所陈国基律师予以了拒绝。事后复议部门仍然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为保护个人隐私,对案涉人员姓名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