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自动续费成功,法院仍可判决保险合同成立
时间:2022-09-26
人身保险合同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理赔纠纷也时有发生。自己缴纳了很多年保费,结果到需要理赔时却发现因为非自己的原因保险费未成功续缴,从而被保险公司拒赔,那是不是就很无奈?怎样在保险合同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下面这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
张某自2018年起在A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自张某购买保险之日起,每年5月向A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500元,缴纳方式为A保险公司每年5月从张某授权的银行账号上直接划扣,双方同时约定如果投保人有任何信息变更需书面通知A保险公司,还以书面形式固定了张某的联系方式。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合同,A保险公司每年5月自行从张某授权账号上划扣保险费。
2021年9月张某因病住院,出院后张某拟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张某惊讶发现自己的保险合同竟然失效了。经向A保险公司客服询问,保险合同失效原因是因为保险公司行业内部扣费规则改变,不允许自己扣费,导致张某保险合同2021年保费扣缴不成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失效,张某无法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张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认真审查合同、厘清法律关系,找到保险合同的失效原因。我所认为,行业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法律规定。张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A保险公司每年自行扣除保险费,但到2021年在原告账号上有足额保险费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扣除张某的保险,属于保险公司违约。A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未扣除保险费是因为行业内部规定改变导致没有扣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便真的是行业规则改变影响扣费方式,A公司也应该通过书面方式与张某协商新的缴费方式。A保险公司既没有如约扣费又没有与张某协商处理,就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应当依合同约定向张某理赔。
本案经过庭审后,法庭采信张某及代理人的法律意见,据此,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向张某理赔。
上述案件充分说明,在非因自己的原因出现理赔纠纷时不要选择自认倒霉,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