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时提出不捕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
时间:2023-06-02
 
 
简要案情:2023年5月18日上午,本所陈国基律师经经律所指派,担任朋友推荐的一起咸宁地区某县公安局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嫌疑人欧某的辩护人,案涉价值91万元。办理完委托手续后,下午去该县公安局,首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据嫌疑人陈述,与受害人之间是朋友关系,双方约定去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对方出资90万元,因事情未办成,受害人多次讨要,嫌疑人一直拒不退还。受害人承诺退钱后可以放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感觉该案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介入追债意图明显。会见完嫌疑人后,前往该公安局会见办案民警,办案民警的答复也是如果能够还款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因嫌疑人于5月12日拘留,5月19日提交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与办案民警交谈结束后,会见了受害人,受害人提出报案主要是为了追讨债务,如果能够还钱,可以让公安机关放人,并称与某些领导有关系。受害人家属同意退还钱款,在此基础上与被害人约定19日上午9点去公安局退钱并办理取保候审。
基本判断,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追索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嫌疑人退钱后释放的概率较大。因诈骗90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基准刑期在十年以上,即使退款也不能将刑期缩减到3年以内,而办案人与受害人都能确定放人办理取保,只能说明本案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大。
嫌疑人家属当晚仅筹集了20万元,加上案发前退还的20万元,仍欠被害人50万元,被害人不协助办理取保候审,导致了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及时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因该案因民事纠纷引起,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决定在审查批捕阶段(5月23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了该案系民事纠纷而非诈骗犯罪。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三份证据,一份是嫌疑人与受害人为承揽工程而成立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一份是嫌疑人通过案外公司向该公司付款10万元的汇款凭证,一份是嫌疑人主导签订的一份三方付款协议。检察机采纳了本所陈国基律师的意见,于5月26日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该嫌疑人于当时被释放。
总结,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同样是审查案件的重要环节,因为批捕以后检察机关要承担因批捕不当导致的国家赔偿,所以其对案件的严格审查并不亚于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可能达到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