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时间:2024-04-02
屈某于2022年10月至12月间突然向多家保险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等不同渠道购买了同一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4月后,屈某经某三甲医院确诊为癌症,遂屈某向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A保险公司在接到屈某的理赔申请后,对理赔相关事项进行确认调查,调查期间A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屈某自2022年上半年就有频繁的就医史,涉及身体多个器官损伤,且多份医嘱上都明确提示屈某需密切随诊。然而屈某在向A公司投保时,面对A公司的有关生病、住院史的具体问询中,屈某均向A公司隐瞒病情、作出虚假的陈述。后A公司根据调查拒绝屈某理赔申请,同时向屈某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所接受A公司委托后,承办律师曾嫚莉,实习律师王涛详细列明屈某的每次住院原因、住院时间、住院所做检查项目,梳理出屈某购买保险产品种类、具体投保时间、确诊时间,同时通过国家保险监管平台查询到屈某本身是一位保险销售代理员。经过庭审向法庭陈述清楚客观事实,并引用《民法典》、《保险法》、《保险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款,向法庭力证屈某有利用自己职业优势、熟练掌握投保技巧,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导致保险公司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承保,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同时,因为屈某投保时违反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故本案中保险合同应当解除并且不予退还保险费。
案件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我所承办律师曾嫚莉,实习律师王涛的观点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合同解除且不予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