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常见问答
时间:2020-11-10
1.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企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
 
2020年1月23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7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外出务工就业社保服务和疫情防控手册》。根据文件的规定,职工受企业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企业可以申请延期办理,只要按政策规定办理就不会影响个人权益。具体如下: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20】4号),该通知规定,要积极推行网上经办服务模式和延期办理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采取网上办理、容缺审批、承诺办结、延时申报、事后补发等多项措施,积极推行网上经办服务模式和延期办理方式,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
 
 
 
在办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工作中,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普遍推行网上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登记类常规业务,可通过发布统一公告方式,指导参保单位及人员通过人社部门的网上平台、手机APP直接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类业务,可会同税务部门,引导参保单位及个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在办理。
 
 
 
对于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的,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可延期受理或延期办理,涉及社会保险待遇结算、支付和发放的,可从原到期时间开始计算,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不影响个人权益。
 
 
 
此外,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4.企业停工停产计发薪酬的问题。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同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出务工就业社保服务和疫情防控手册》以及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于2020年1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